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刑终129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园,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租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项中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园犯强迫卖淫罪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于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鄂0111刑初1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园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刘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红梅等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园及其辩护人项中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园犯强迫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刑初10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群
审判员 袁 锐
审判员 孔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苗苗
书记员徐滢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