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琼9002刑初14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杨江萍。 被告人李彬,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2月中旬(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彬与吸毒人员李某共同出资500元购买了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然后在海口市美兰区××村××号被告人李彬自建房卧室内(以下简称被告人李彬自建房卧室内)一起吸食。 2.2018年2月中旬(春节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彬与吸毒人员李某再次共同出资500元购买了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然后在被告人李彬自建房卧室内一起吸食。 3.2018年9月11日2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程某征得被告人李彬同意后来到被告人李彬自建房卧室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李彬回家后也一起吸食毒品。不久,三人在屋内被公安民警查获,并被当场查扣到三人吸食后剩余的毒品疑似物1包。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扣的1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查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8克,属于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李彬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抓获扣留1日,其被扣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8克,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开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覃茂圣
书 记 员 曹宴维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