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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4行初2号

李刚要求给付工资及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冀0224行初2号起诉人李刚,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2019年1月4日,本院收到李刚的起诉状,要求:1.被起诉人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被开除前的工龄按退休对待、被开除后续接工龄20年按退休对待、赔偿其20年的工资;2.第三人滦南县邮政局提供其档案材料内的复议申请书,如提供不了承担赔偿责任、依规定缴纳其被开除后因复核开除决定未生效的社保五险一金。事实和理由:起诉人1981年11月接其父亲的班从青龙邮局参加工作,属全民制固定工人。1998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开除公职,有(1999)倴邮局字第003号决定书可以证实。起诉人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起诉人仍在申诉),因为当时政策规定是可以开除,也就是说也可以不开除。起诉人弟弟李用在起诉人服刑期间经起诉人同意于1998年5月向滦南县劳动局人事股递交了申请复议书一份,当时在复议期内,一直没有任何复议(核)结论,起诉人的工作被滦南县邮局开除没有生效,故提出续接工龄及赔偿工资的请求。综上,为保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起诉人李刚起诉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三项诉请,其前两项请求因起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已经对其作出批准退休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只有被起诉人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行政行为侵犯起诉人李刚的合法权益时,起诉人李刚才能够起诉,因此,起诉人的该两项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第三项诉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且用工主体不是被起诉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起诉第三人有两项请求,关于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人应当提供其向第三人滦南县邮政局提出申请而第三人滦南县邮政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因起诉人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不构成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受理,关于第二项,缴纳社保五险一金同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起诉人李刚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会生

人民陪审员 鲁 敏

人民陪审员 高彩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雅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