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02执异23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张宗林,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通化市东昌区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申请执行人:林家仪,男,1960年1月14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刘煜洲,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家仪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宗林对本院于2016年3月7日查封的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通化市华兴商厦X座(1)X-X-X;(2)X-X-X;(3)X-X-X;(4)X-X-X;(5)X-X-X;(6)X-X-X的房屋拍卖程序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张宗林、申请执行人林家仪委托代理人刘煜洲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称,2015年9月8日异议人承建了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工程,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约定,城巨房地产用在建房屋即华兴商厦X座(1)X-X-X;(2)X-X-X;(3)X-X-X;(4)X-X-X;(5)X-X-X;(6)X-X-X的六套房抵顶工程款,并于同日开具了购房款收据,双方按照《承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已经履行了购房合同的义务,并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由于该房屋尚未竣工故申请人暂时未入住。2016年3月份因城巨房地产与林家仪的民间借贷纠纷引起民事诉讼,查封了异议人因抵顶工程款所取得的房产进行拍卖,严重剥夺了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称,异议人张宗林的上述六套房屋已提出过异议,属于重复提出,应予驳回其申请。
本院查明,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吉0502民初529号生效判决,判决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林家仪借款本金8,500,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林家仪依据该生效判决申请本院执行,要求拍卖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通化市华兴商厦X座(1)X-X-X;(2)X-X-X;(3)X-X-X;(4)X-X-X;(5)X-X-X;(6)X-X-X的六套房屋。异议人张宗林曾于2016年9月27日针对上述查封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2016)吉0502执异67号裁定予以驳回,张宗林不服该裁定,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裁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吉05执复8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张宗林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宗林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左 平
审判员 陈 鹏
审判员 李柏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任家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