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092执保20号

丁学丽、李金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学丽;李金才;王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92执保20号

申请人:丁学丽,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

申请人:李金才,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

申请人:王凯,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金才名下,位于威海市海埠路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凤玲

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