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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02民初405号

张树勇、陈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树勇;陈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102民初405号

申请人:张树勇,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

申请人:陈鹏,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人张树勇与被申请人陈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树勇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鹏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树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鹏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晨

人民陪审员  徐义德

人民陪审员  轩建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登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