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81民初41号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81民初41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66年8月5日生,住项城市。

被告:戴某,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生,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经本院催缴,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冬梅

书记员王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