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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108号

李娟、杨克海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娟;杨克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杨克海,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克海的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永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