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杨克海,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克海的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永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