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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0977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区星科模具厂与佛山市百家泰门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星科模具厂;佛山市百家泰门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5民初2097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星科模具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南工业园(土名:长岭白蚁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8431174M。投资人:梁海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雄,男,该厂员工。

被告:佛山市百家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南工业区太兴路**东第**(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9FXK80。

法定代表人:杨俊。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星科模具厂诉被告佛山市百家泰门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星科模具厂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7.35元、财产保全费841.88元,合共1769.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星科模具厂负担。

审判员  招伟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冬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