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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民初751号

王勤与周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勤;周云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7民初751号

原告:王勤,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云祥,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勤与被告周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3元(原告王勤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1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

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