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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4执19号

白丕莹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勇;宋玉林;白丕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冀0724执19号 宋玉林、杨**: 你与白丕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冀0724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宋玉林、杨**给付白丕莹欠款140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1元。 如不按期履行,你将承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 户名:沽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50×××40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本院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人民法院 邮编:076550联系人:李忠和电话:177××××733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