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4民初309号原告徐天海,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贾涛,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海诉被告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天海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 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海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