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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4民初309号

徐天海与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天海;贾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4民初309号原告徐天海,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贾涛,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海诉被告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天海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 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海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