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2民初224号起诉人:艾成龙,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2019年1月10日,本院收到艾成龙的起诉状。起诉人艾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杨芳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艾成龙、杨芳及大庆市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马相峰见证下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芳将其与爱人马相峰共有房屋位于巨鹰公寓2-1-1814室房屋以37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艾成龙,双方约定房屋交易时间并于签订合同当日向杨芳支付定金5000元,在双方约定的交易时间艾成龙联系杨芳,杨芳未到现场达成交易。后杨芳已将与艾成龙交易的房屋出售于他人。现艾成龙要求与杨芳解除合同,要求杨芳支付定金及违约金共计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艾成龙、杨芳住所地及交易房屋均不在我辖区,不属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艾成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英林
审判员 白文联
审判员 贾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筱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