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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2民初224号

艾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艾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2民初224号起诉人:艾成龙,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2019年1月10日,本院收到艾成龙的起诉状。起诉人艾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杨芳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艾成龙、杨芳及大庆市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马相峰见证下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芳将其与爱人马相峰共有房屋位于巨鹰公寓2-1-1814室房屋以37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艾成龙,双方约定房屋交易时间并于签订合同当日向杨芳支付定金5000元,在双方约定的交易时间艾成龙联系杨芳,杨芳未到现场达成交易。后杨芳已将与艾成龙交易的房屋出售于他人。现艾成龙要求与杨芳解除合同,要求杨芳支付定金及违约金共计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艾成龙、杨芳住所地及交易房屋均不在我辖区,不属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艾成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英林

审判员  白文联

审判员  贾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筱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