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974号
原告:重庆市永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永佳路**。
法定代表人:彭长建。
被告:成都运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唐天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运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重庆市永佳物流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运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俊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