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323民初3992号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恒盛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任明海;任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23民初3992号

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

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维玲,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石楼村。

法定代表人:迟安增,董事长。

被告: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大张庄镇娄家铺子村。

法定代表人:周长春,董事长。

被告:沂源县恒盛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庞允国,董事长。

被告:任明海,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任强,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恒盛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任明海、任强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公维玲,被告任明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恒盛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任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截止2018年10月21日利息508021.73元及以后发生的利息;2.要求对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恒盛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任明海、任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同日,与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其自愿以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原告与被告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恒盛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任明海、任强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人自愿为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内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恒盛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任明海、任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 被告任明海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公司经营困难,无偿还能力,请求原告宽限一定时间再分批偿还。 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恒盛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任强共同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其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借款年利率未6.9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同日,被告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恒盛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任明海、任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恒盛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任明海、任强为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以七层瓦楞纸板生产线一条、五层瓦楞纸板生产线一条、锅炉及配套设施一套提供动产抵押,为被告的借款在本金1000000元及由此产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提供担保;抵押合同第8.10条约定,抵押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权人有权自主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抵押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抵押权人放弃、变更或者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2017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10000000元,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借款借据上盖章予以确认,其法定代表人迟安增在借款借据上签字。截至2018年10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08021.73元。

本院认为,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后,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自己的借款提供抵押物担保,原告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在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该笔借款既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有权自主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及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恒盛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任明海、任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双方的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恒盛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任明海、任强作为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保证人,应对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截止2018年10月21日的利息508021.73元; 二、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自2018年10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七层瓦楞纸板生产线一条、五层瓦楞纸板生产线一条、锅炉及配套设施一套)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沂源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恒盛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任明海、任强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明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敦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