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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624民初2953号

余冬冬与邓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贵州省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余冬冬;邓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624民初2953号

原告:余冬冬,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居民,户籍地纳雍县。

被告:邓超,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居民,户籍地思南县)文化街272附16号。 原告余冬冬与被告邓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余冬冬于2019年1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冬冬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冬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冬冬负担。

审判员  孙凡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