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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执2731号

冯刚、杨二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刚;杨二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2731号

申请执行人:冯刚,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杨二强,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原告冯刚与被告杨二强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8日,将被执行人杨二强纳入失信人名单;4、2018年10月19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杨二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5、于2019年1月8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9年1月8日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管中心查询了其房产及土地信息,经反馈,杨二强名下无房产土地;7、我局将上述执行情况于2019年1月10日以电话约谈方式如实告知冯刚,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二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沈 磊执行案件评议笔录时间:2019年1月10日地点:执行局108室案由:借贷主持人:刘松林案件承办人:沈磊参加评议人:刘明波、陈瑞甫

书记员:沈磊案情汇报:关于冯刚申请执行杨二强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限高、纳失信、传唤等一系列措施,杨二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刘明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进行终本约谈后,可以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陈瑞甫:经过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刘松林:经查询、限高、纳失信、传唤等一系列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评议结果: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