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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191财保5号

兰州瑞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和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5-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兰州瑞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91财保5号

申请人:兰州瑞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建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

被

申请人: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兰州瑞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1866252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雁滩支公司提供保险金额为186625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瑞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1866252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雁滩支公司以保险金额186625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6252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瑞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吕娟霞

书 记 员  宁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