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626执103号

牛相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牛相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牛相合,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华特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7035766C。

负责人:姜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346183。

负责人:姚荣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8)鲁1626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紫鑫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1000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守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 琳 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滨州市邹平市人民法院印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用邹平县人民法院印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