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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行终452号

刘洪昌、刘连昌等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乡政府
当事人
刘洪昌;刘连昌;谢杏娟;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沪02行终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昌,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连昌,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杏娟,女,194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陆冬云。

上诉人刘洪昌、刘连昌、谢杏娟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行初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刘洪昌、刘连昌、谢杏娟起诉称,其系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方夏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2017年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赵巷镇政府”)为了推动新城二区升级转型征收刘洪昌、刘连昌、谢杏娟所在的方夏村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刘洪昌、刘连昌、谢杏娟为了解赵巷镇政府实施征收的情况于2017年10月11日向赵巷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刘洪昌、刘连昌、谢杏娟于2017年10月30日收到赵巷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新城二区方夏村方西农户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材料,刘洪昌、刘连昌、谢杏娟认为赵巷镇政府不是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主体,赵巷镇政府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属于超越职权,赵巷镇政府作出涉案的补偿安置协议超越职权。赵巷镇政府作出涉案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违法,故起诉请求确认赵巷镇政府对刘洪昌、刘连昌、谢杏娟所在的青浦区赵巷镇方夏村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涉案地块上并未作出过任何征地决定,被上诉人赵巷镇政府正在与包括刘洪昌、刘连昌、谢杏娟的村民进行协商,其所实施的协议拆迁行为,包括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拆迁协议等行为,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强制力,如果村民不愿协商、不同意签约,亦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的变动,因此,被上诉人并未实施行政法意义上的拆迁或者征收行为。故刘洪昌、刘连昌、谢杏娟提起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金刚

审判员  张晓帆

审判员  田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沈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