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723刑初5号

方天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方天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23刑初5号 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天星,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仰忠,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8〕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天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天星及其辩护人仰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方天星饮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义县白洋街道下石畈至下陈乡村道路0km+200m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经检验,被告人方天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天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人何某的证言;现场照片;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天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天星在归案后和庭审中自愿如实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方天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其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天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庆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柳春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