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3545号
原告:马远东(反诉被告),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苑伶,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家福。
被告:王福才,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陈双和,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远东诉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福才、陈双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福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远东撤回对被告王福才的起诉。
审判长 谭凯航
审判员 阮明俞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巫斯霞陈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