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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3545号

马远东与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福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马远东;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福才;陈双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3545号

原告:马远东(反诉被告),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苑伶,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家福。

被告:王福才,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陈双和,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远东诉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福才、陈双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福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远东撤回对被告王福才的起诉。

审判长  谭凯航

审判员  阮明俞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巫斯霞陈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