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4738号 原告刘涛 被告王秀宗 被告张玉英 原告刘涛与被告王秀宗、张玉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付款证据,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01号楼1-1-3房屋归原告所有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被告没有案涉房屋的权属证书,故原告与被告不产生物权关系,原告起诉物权确认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原告可提起债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刘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维权
人民陪审员 闫素菊
人民陪审员 高 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