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辽0203民初4738号

刘涛与王秀宗、张玉英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刘涛;王秀宗;张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4738号 原告刘涛 被告王秀宗 被告张玉英 原告刘涛与被告王秀宗、张玉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付款证据,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01号楼1-1-3房屋归原告所有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被告没有案涉房屋的权属证书,故原告与被告不产生物权关系,原告起诉物权确认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原告可提起债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刘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维权

人民陪审员  闫素菊

人民陪审员  高 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