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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4执164号

顾小马与王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小马;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顾小马,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王**,女,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顾小马依据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45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于2018年12月1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顾小马借款155000元;如王**未能按约及时归还,王**应向顾小马给付45000元利息;双方余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994元,减半后收取2497元,保全费1751元,合计4248元(由申请执行人顾小马预缴),执行费2964元,由被执行人王**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合计207212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丽娟

审判员 龚宏伟

审判员 王太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