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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5财保13号

姜桂兰、律春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姜桂兰;律春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5财保13号

申请人:姜桂兰,女,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律春杨,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人姜桂兰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律春杨驾驶的冀H×××**、冀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冀H×××**、冀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价值150000元,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被扣押车辆由停车场管理,但不得使用、损毁、变卖、赠与、设定他项权利。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姜桂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白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