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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4执120号

吕春莉、王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吕春莉;王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吕春莉,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

被执行人:王可,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本院(2017)鲁0304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可存款2850元(本金28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