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30号
原告:四川九牛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强,系该公司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俊荣,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四川九牛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蒋大才,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李赵龙,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四川九牛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大才、李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九牛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九牛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