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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304民初2731号

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04民初2731号

原告: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湘钢机关。

法定代表人:周永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胤霖,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彭钟,男,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南湘钢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亚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龚小梅 代理

书记员  谢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