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6号
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745376。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12号城上城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方容,女,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凯伟,男,汉族,1981年7月3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刘坤,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邱建英,女,汉族,1986年4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孙中宾,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刘辅亚,女,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坤、邱建英、孙中宾、刘辅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坤、邱建英、孙中宾、刘辅亚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坤、邱建英、孙中宾、刘辅亚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曾祥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