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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12执4528号

李广华与李岳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广华;李岳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12执4528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华,男,汉族,住铜山区。被执行人李岳龙,男,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广华与被执行人李岳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6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2018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0312执4528号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卫东

审判员  张 惠

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渠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