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12执4528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华,男,汉族,住铜山区。被执行人李岳龙,男,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广华与被执行人李岳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6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2018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0312执4528号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卫东
审判员 张 惠
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渠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