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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民初238号

高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水磨村村民委员会,水磨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高翰宸(又名高子麟);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水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水磨村第四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238号

原告:高某某。

法定代理人:高云萍,原告之母。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水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选民,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水磨村第四村民小组。

主要

负责人:徐明华,该小组组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水磨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水磨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 洁 二〇一九年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姜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