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9民初64号
原告:乐迅,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芳,女,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伟,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何杨莉,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迅与被告王伟、何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迅提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伟、何杨莉价值2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保全被告王伟、何杨莉价值2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和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玮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