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05民初2613号之一
原告:赵利娟,女,汉族,1981年8月2日生,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现住开封市。
被告:李孟伟,男,汉族,1991年7月7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杞县,现住开封市。
被告:李建超,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杞县。系李孟伟父亲。
被告:李建海,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祺,开封市鼓楼区兆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利娟诉被告李孟伟、李建超、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利娟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建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利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娟撤回对被告李建超的起诉。
审 判 长 曹兴华
审 判 员 武东升
代理
审判员 杨迎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