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03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34454005。法定代表人李坤霖,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李义东,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周玉华,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新疆中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5560537084F。法定代表人周玉华,任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新和县中天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50620559635。法定代表人海本松,任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果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5333022929Q。法定代表人周伟华,任总经理职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03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玉华、新疆中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和县中天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新疆西部果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53916元,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催告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经查,在诉讼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玉华有位于中州东路帝苑花园小区5幢1单元7层702室房产一处(证号1401012111-1),于2018年5月8日委托南阳和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依法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32247元。2018年12月2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了上述房产,买受人已864022.3元的最高价竞得。已将拍卖款864022.3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中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和县工业园区北路土地两宗,证号为新和国用(2013)第652925GY010(-1)、(2013)第652925GY010(-2)和位于新和县工业园区北路西侧及新和县国道314线厂房七栋,证号分别为2011-00C、2012-00C、00008972、00008971、00005727、00013158,因该土地及厂房系银行抵押物,暂不宜处置。已将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467933.7元。已于2019年1月10日约谈申请人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303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林
代理
审判员 渠涛
代理
审判员 马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