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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3执21号

杨宗文、杨胜才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杨宗文;杨胜才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5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杨宗文,男,汉族,1937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被执行人杨胜才,男,1956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申请执行人杨宗文申请被执行人杨胜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0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本人信息有误,无法确认其申请执行人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执行人杨宗文的执行申请。

二、终结(2019)冀0503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连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硕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