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25民初81号

侯全坤、万全福等与郑志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全坤;万全福;杜繁鑫;郑志明;聊城市和盛物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81号 原告侯全坤,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万全福,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杜繁鑫,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郑志明,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聊城市和盛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85120465Q。住所地聊城市聊城市高新区顾官屯镇索集村聊滑路北。法定代表人靖建政。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85120465Q。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顾官屯镇索集村聊滑路北。法定代表人靖建政。 原告侯全坤、万全福、杜繁鑫与被告张志明、聊城市和盛物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作出(2019)鲁1725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事故车辆鲁PG××××/鲁P××××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查封。现被告聊城市和盛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提供100000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聊城市和盛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案的事故车辆鲁PG××××/鲁P××××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解除查封。

审判员  李兴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