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16民初6486号之一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划子口东街**。
法定代表人:钟有和,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峻,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有才,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方晓元,男,195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柯群峰,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周云,女,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钟有才、方晓元、柯群峰、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9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2729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邹建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明月
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