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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民初152号

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民初152号

申请人: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冯洪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称,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楼**。

法定代表人:段胜利,董事长。

原告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信公司)与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同纠纷一案,东方财信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715166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财信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567151667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强兆彤

代理

审判员  杨立峰

代理

审判员  荆媛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