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民初152号
申请人: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冯洪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称,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楼**。
法定代表人:段胜利,董事长。
原告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信公司)与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同纠纷一案,东方财信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715166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财信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567151667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强兆彤
代理
审判员 杨立峰
代理
审判员 荆媛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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