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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82执80号

李华永与任文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华永;任文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李华永,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任文俊,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执行人李华永与被执行人任文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8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华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界首市人民法院(2018)皖128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任文俊支付李华永人民币26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任文俊负担。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任文俊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文俊银行存款27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伟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