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91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吉荣岭,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被执行人:陈明山,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吉荣岭与陈明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的(2018)苏1291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明山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明山的银行存款1217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莫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