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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民初106号之一

谢伟、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伟;杨娟;刘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2民初106号之一

申请人:谢伟,男,生于1986年12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群(特别授权),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琴(特别授权),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杨娟,女,生于1984年8月13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恩施市,现住建始县,

被

申请人:刘冰,男,生于1981年11月18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伟诉被告杨娟、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伟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冰名下的位于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业州大道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鄂(20**)建始县不动产权第0003180号)的房屋予以保全,便于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冰名下的位于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业州大道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鄂(20**)建始县不动产权第000318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琪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