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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特26号

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特26号

申请人: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

法定代表人:周林春,财务资金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男,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王敏,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昊,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网络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敏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家园网络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419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家园网络公司已经暂停所有业务,处于歇业状态,没有任何资产,全线崩盘,无力按时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仲裁裁决未考虑家园网络公司的实际情况,家园网络公司并非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王敏称,同意仲裁裁决,请驳回家园网络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2日,王敏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家园网络公司支付2018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6150元。家园网络公司在仲裁中认可王敏的全部仲裁请求,同意按照王敏申请的数额支付。2018年11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4192号裁决: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敏2018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6150元。

本院认为,家园网络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其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家园网络公司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窦江涛

审判员  王晓云

审判员  刘 艳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卜晓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珍

书记员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