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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民初175号

张世恩、孙某等与罗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世恩;孙某;张朝幸;张某;罗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02民初175号

原告:张世恩,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磊,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磊,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朝幸,女,200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磊,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女,200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磊,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志强,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恩、孙某、张朝幸、张某诉被告罗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恩、孙某、张朝幸、张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罗志强银行存款47451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由张明的被继承人张世恩、孙某、张朝幸、张某提供张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青龙路鸿兴苑5-1305(房地权证:合产字第**)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恩、孙某、张朝幸、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告罗志强银行存款4745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张明名下位于张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青龙路鸿兴苑5-1305(房地权证:合产字第**)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乔 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