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02民初175号
原告:张世恩,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磊,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磊,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朝幸,女,200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磊,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女,200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磊,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志强,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恩、孙某、张朝幸、张某诉被告罗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恩、孙某、张朝幸、张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罗志强银行存款47451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由张明的被继承人张世恩、孙某、张朝幸、张某提供张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青龙路鸿兴苑5-1305(房地权证:合产字第**)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恩、孙某、张朝幸、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告罗志强银行存款4745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张明名下位于张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青龙路鸿兴苑5-1305(房地权证:合产字第**)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乔 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