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23执109号

管海义、德州市鑫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管海义;德州市鑫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3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管海义,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执行人:德州市鑫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林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民终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市鑫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运河支行的账户(账号:16120169191********)存款3222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晓阳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