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5执3688号
申请执行人:蒋进周。
被执行人:朱超。
被执行人:陈强。申请执行人蒋进周与被执行人朱超、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5394号民事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超、陈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进周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6675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0068元,合计77681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超、陈强银行存款人民币7768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邢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