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恢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戴志芳,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杨芳,女,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姚松舟,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戴志芳、杨芳与姚松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松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松舟在交通银行芜湖芜宁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汤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