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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恢2号之五

戴志芳、杨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戴志芳;杨芳;姚松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恢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戴志芳,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杨芳,女,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姚松舟,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戴志芳、杨芳与姚松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松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松舟在交通银行芜湖芜宁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汤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