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01民初8129号
原告: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王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有铭,公司职员。
被告:刘磊,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无法核实其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延边世进物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蔡军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