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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民初24号

任红星与济南恒进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红星;济南恒进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24号

原告:任红星,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济南恒进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南涧溪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爱敏。

原告任红星与被告济南恒进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任红星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申请费220元,由原告任红星负担。

审判员  马永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甄琳琳

书记员杨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