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24号
原告:任红星,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济南恒进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南涧溪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爱敏。
原告任红星与被告济南恒进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任红星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申请费220元,由原告任红星负担。
审判员 马永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甄琳琳
书记员杨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