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03民再6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楚程程,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泉,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图木舒克市华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楚程程因与被申请人图木舒克市华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兵03民终117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分院)申请再审,兵团分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兵民申27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楚程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泉,被申请人华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楚程程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并依法判令: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腾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23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016年1月26日房屋测绘面积作出后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再审申请人承租图木舒克市华鹏国际商贸城四楼740平方米,经营轮滑馆,租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每平方米16元、年租金142080元。2018年免收租金。但是被申请人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今都没有给再审申请人承租的店铺办理消防合格证,公安消防机关禁止再审申请人经营该店铺。再审申请人不交租金及其他费用享有先行抗辩权,被申请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不能成立,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案庭审中,再审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图木舒克新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被申请人华腾公司辩称,1.再审申请人楚程程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且没有在一审中提起反诉,故该申请没有事实依据。2.兵团分院(2018)兵民申27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的出租人图木舒克新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没有依据,是否追加第三人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兵团分院指令本案再审没有法律依据。3.(2017)兵03民终117号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原二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华腾公司与图木舒克新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华鹏国际商贸城租赁合同》。2016年1月26日,华腾公司又和楚程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楚程程承租华鹏国际商贸城四楼740平方米,经营旱冰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图木舒克市新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华腾公司系承租人、转租人,楚程程系次承租人。本案中,华腾公司起诉楚程程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偿付相关费用,实则是一起因转租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为便于查明事实,本案应当追加图木舒克市新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兵03民终117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3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尹 惠 欣
审判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审判员 艾斯凯尔 •库尔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高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