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502刑初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云涛,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群众,住邢台市南和县。2018年9月2日,因盗窃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本案,2018年9月2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8)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云涛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师云涛在世贸天街沃某超市盗窃充电宝三个,2018年9月12日师云涛在世贸天街沃某超市盗窃充电宝四个,2018年9月18日师云涛在世贸天街沃某超市盗窃充电宝四个,2018年9月28日11时许师云涛在世贸天街沃某超市盗窃T恤一件、袜子一双。盗窃物品总价值为1460元人民币。案发后T恤一件、袜子一双已追回退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师云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师云涛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邢东认定(2018)09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光盘,扣押物品清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师云涛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师云涛盗窃所得应予以退还。根据本案被告人师云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云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二、责令被告人师云涛退赔世贸天街沃尔玛超市经济损失共计1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马军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